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
和风险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范围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其他债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规模控制并建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控本级政府性债务规模并进行预警。
第四条 对政府性债务规模采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指标进行监控。
债务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余额)/ 政府综合财力×100%
逾期债务率=(到期应还未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息余额+到期应还未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本息余额)/ 政府债务余额×100%
偿债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还本付息额 / 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安排的支出×100%
政府综合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政府综合财力安排支出=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按地市、县分级设置举债区、控制区和禁止区。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债务规模应按照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政府性债务的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三个监测指标合理确定。举债规划、债务规模应由发改、财政共同研究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核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举借规划债务率市级等于或超过100%、县级等于或超过80%或偿债率等于或超过20%的,需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债务等于或超过20%的,不得举借新的债务;乡镇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必须在债务预警指标规定的范围内举借债务。三项指标都处于举债区时,可在举借区指标控制范围内依据有关规定举借债务;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处于控制区但没有进入禁止区时,必须严格控制举借新债;三项指标中任一指标进入禁止区时,不得 举借新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