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六 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债务化解程序方法及时限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11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分别上报市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市政府与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后,市政府再与县政府按规定签订责任书。
  (二)组织清理核实。2011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对本单位债务的自查、清理、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及时予以查实。公示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本级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并盖章后,报当地审计机关。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根据核实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在2011年12月1O目前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
  (四)审计公示锁定债务。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经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审核、汇总、盖章报来的举证债务,依法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对审计认定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再次向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政府出具审计报告,锁定债务。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发改委。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