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齐齐哈尔市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指导,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为目标,统筹组织实施,明确时间步骤,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多渠道落实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
  (二)工作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建立省级统筹组织、市级督促检查、县级具体实施的责任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认定、化解偿还工作负总责,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乡(镇)政府等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有义务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举证工作,并对其所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
  --先承诺后补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