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19日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修改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删除。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七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一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将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申请开发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