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中型及以上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小型水闸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水闸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水利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和审查、审定意见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参照执行)
其他单位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