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中、小型水闸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承担单位职责)
鉴定承担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在水闸管理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水闸存在主要问题、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
(五)按照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审定部门)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市水务局负责审定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且拟定为三类、四类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其他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库;
(二)组建专家组审查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三)审定、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四)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处置措施)
经审定为三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审定为四类闸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其中市管水闸和位于水利控制片外围水闸的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必须报市水务局批准。
对审定为二、三、四类闸的,在未采取相应措施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运行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水闸安全。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