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五条 (鉴定周期)
水闸工程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工作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工作;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水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鉴定程序)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闸安全鉴定、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进行。
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按照依据充分、结论科学的原则,对水闸进行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分别编写工作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
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是指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意见。
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是指鉴定审定部门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结论。
第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职责)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水闸进行安全鉴定,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三)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委托安全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四)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配合进行现场安全检测;
(五)落实安全鉴定工作经费;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承担单位资质)
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鉴定承担单位如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检测资质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或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