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2011〕912号)
各区县水务局,徐汇、 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建委,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工程安全运行,结合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我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水闸安全鉴定的指导、鉴定专家的管理、协助实施安全鉴定成果的审查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类别)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经鉴定,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