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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四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下列六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征收补偿的落实情况”;

  2. 将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等审批文件”;

  3.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四)项;

  4.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经营场所、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时,依法进行征收和补偿。”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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