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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坚持统一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供热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六条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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