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人员
(1)区县社会保险局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区县社会保险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送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5)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区县社会保险局按《通知》有关规定,为其核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对数据进行维护。
五、其他
(一)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对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本人缴纳的一次性统筹基金扣除已支付的养老待遇(包括按《通知》规定计发的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仍有余额的,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在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资料传递过程中,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审核小组、区县社会保险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交接制度,并完善交接手续。
(六)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后,应按照《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14号)的规定,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2011年6月30日(含)前,按市政府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含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以及参保时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仍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上述人员(不含《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对其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认定所需资料及程序,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的人员,按《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与原已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合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