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所需资料

  1.《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附件1)及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还需提供本人被招录用等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资料。

  6、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应提供本款第1、2、5项资料。

  (三)受理及资格确认

  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监察、信访、档案、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定期对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1.超龄人员

  (1)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

  (2)审核工作小组接收申报后,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在《申报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将《申报审核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

  (5)区县社会保险局为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计算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附件2),通过单位主管部门送达超龄人员。

  (6)区县社会保险局在确认超龄人员已按规定完清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出具《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连同《审批表》及相关申报资料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

  (7)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通知》规定为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并出具待遇计算表,连同《审批表》、《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一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