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2013年1月1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超龄人员,按其申报参保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规定的补缴标准计算15年应补缴金额,并按其申报缴费当年12月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三)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三、关于养老待遇发放
(一)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关于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1〕187号)规定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超龄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最迟计算至1993年2月。
(三)超龄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超龄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应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恢复发放并补发其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
1.超龄人员应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超龄人员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
2.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办理。
3.已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保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