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是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本市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超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其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