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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合政〔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皖政〔201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清理行政强制规定

  要认真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强制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先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研究后,于12月20日前形成统一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市政府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应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认真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要结合年度行政权力清理界定工作,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要在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研究确认后,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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