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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县市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少数民族县和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本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乡镇卫生院联络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院选定,经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过度时间为一年半,到2012年底前必须配备合格乡村医生,确保每个村有卫生室、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加强乡村医生执业道德教育,通过乡村医生例会、榜样宣传等多种形式,树立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强化县市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的规定,根据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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