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海渔〔2011〕430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前 言
1 术语与定义
1.1 养殖水域
1.2 养殖区
1.3 临时养殖区
1.4 禁养区
1.5 养殖容量
2 总则
2.1 指导思想
2.2 编制依据
2.3 基本原则
2.4 规划目标
2.5 规划范围
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
2.6 规划期限
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
3.1.1 水质要求
3.1.2 底质要求
3.2 养殖总量控制
3.3 养殖技术要求
3.3.1 滩涂养殖
3.3.2 浅海养殖
3.3.3 池塘养殖
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
4.1 规划文本
4.2 规划登记表
4.3 规划图件
4.4 规划编制说明
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
前言
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保障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根据现有的海水养殖容量和养殖技术,科学制定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
编制组根据福建省海域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技术要求,指导各地编制海水养殖水域规划。
1 术语与定义
1.1 养殖水域
指福建省管辖海域内,除禁养区外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合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海洋水域和滩涂,包括养殖区和临时养殖区。
1.2 养殖区
指《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中划定的农渔区中用于水产生物人工养殖的区域和海岸线以上、宜于水产养殖的滩涂。可分为滩涂养殖区、浅海养殖区和池塘养殖区等3个类型。
滩涂养殖区指沿海潮间带和潮上带低洼盐碱地适宜培育和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区域。
浅海养殖区指低潮位以下适合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海域。
池塘养殖区指在近岸海域围海筑堤建池并以自然进排水方式培育和养殖海洋经济动植物的区域。
1.3 临时养殖区
指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经安排其它类型海域使用,但暂时还未开发利用的区域,适合水产养殖用海,且养殖活动不影响海域主导功能的发挥,暂时安排水产养殖的水域称为临时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只颁发一年期限的养殖证,当区划用海项目启动时,水产养殖退出。
1.4 禁养区
指国家、省已经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军事用海海域和规划用于工业、城镇建设、交通运输、矿产开采、排污口等用海海域,已经对水产养殖从业者进行补偿、安置,并确定退出水产养殖的海域定为禁养区。
1.5 养殖容量
特定水域,单位水体养殖对象在不危害环境、保持生态系统相对稳定,保证经济效益最大,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条件下的最大产量。
2 总则
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对海水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加快实施《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根据福建省渔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养殖水域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进和完善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
《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2月)
《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月)
《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4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 号)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
《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5月,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报批版)
《福建省“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2011年)
2.3 基本原则
(1)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以养殖容量评估为依据,优化海水养殖品种结构与空间布局,控制养殖总量和密度,推广科学养殖和生态养殖,促进海水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规划与调整结合原则。通过规划,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将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环境优良的湾外水域,尽可能地减轻湾内养殖压力。
(3)开发与保护结合原则。妥善处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水产养殖的关系,在开发水产养殖的同时,要加强重要水产经济种类自然繁育区的保护,发挥水域最佳生态效益。
(4)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要尊重养殖历史和养殖现状,考虑以渔为生渔民对养殖水域的依赖性,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当地养殖渔民的基本权益。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根据规划区域的环境、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发挥水域的资源优势。
2.4 规划目标
(1)明确海水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和禁养区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海域功能区的划分,筛选出不能进行海水养殖的禁养区和能够用于海水养殖的空间。能够进行海水养殖的养殖水域中,包含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水养殖功能区(包括增养殖区)和未确定功能或已经确定其它功能、但暂未开发利用的临时养殖区。
(2)合理确定海水养殖水域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