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常管理制度。
(六)集聚区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集聚区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7英寸彩色相片。
(七)入驻从业单位分类统计名录。
(八)集聚区内入驻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有关资质及荣誉证书证明文件。
(九)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荐函。
第六条 由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及现场评审。
第七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命名的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进行社会公示。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授予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三、管 理
第九条 对命名为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加强宣传推介。
第十条 对文化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经济社会效益好
的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
主管部门指导、推荐申报国家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
申报国家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向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十一条 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应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定期向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和指导,了解发展动态、趋势和存在问题,引导其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每两年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经营行为,突出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集聚区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十四条 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内的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依规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