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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日常管理。所在地政府要明确为集聚区内企业服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对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经营服务等日常监督管理到位,对外宣传、推介活动丰富,业态业种调整、引导有力。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有关要求,积极加强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的规划、建设、培育,组织、指导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填写《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申请表》,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
  第四条 经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审查列为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培育对象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一)建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老字号特色商业集
  聚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专人搞好老字号特色
  商业集聚区的日常管理。
  (二)制订实施方案。根据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原则和基本条件,制订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创建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创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及组织领导、资金安排、扶持政策、监管机制等保障措施。
  (三)健全规章制度。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经营服务等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评定及命名

  第五条 完成创建要求的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由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转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评定、命名。申报单位应向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评定委员会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命名申请表》。
  (二)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管理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文件及其组织架构。
  (三)创建工作方案。
  (四)创建情况,包括资金投入、集聚区建设、设施设备投
  入、业态调整提升等情况及近期营运情况分析、长效监管及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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