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商委发〔2011〕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
商务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39号),我市将探索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集中展示重庆老字号民族文化,提升重庆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为规范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管理办法
(暂行)
为弘扬重庆老字号品牌,集中展示重庆老字号民族文化,提升重庆老字号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我市将引导并鼓励打造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为规范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育及创建
第一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合理规划、科学定位;挖掘内涵、强化特色;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第二条 重庆老字号特色商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交通便利,人流畅通。
(二)规模要求。集聚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及培育期内的重庆老字号企业(品牌)数占街区内经营企业(品牌)总数的50%以上。引导特色产品和服务聚集,引入新产业、更新老业态,增厚旅游消费圈,形成包括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特色文化演艺、特色主题酒店、创意设计、特色餐饮、特色品牌店在内的多主题深度体验消费区,为老字号的生长提供更加丰厚的土壤,在全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特色风貌。出入口设立醒目标识;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橱窗、灯饰等协调统一,能体现老字号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