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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提交的课程表进行培训教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开班报送的课程表进行培训教学的,应提前2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更改申请,并报送新的课程表。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同时做好教学日志及学员考勤记录。

  (四)培训过程中要留存每个班次每次参加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签到记录。

  (五)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出勤率等将作为审核拨付培训补贴时确定补贴人数的参照依据。抽查出勤率达不到80%的,将取消当期培训或责成定点培训机构重新组织培训。

  (六)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必须由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数作为培训补贴申请人数。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定点培训机构取得定点资格后,若师资、教学设施、场地等主要办学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承诺期限内具备办学条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承担实施规划培训项目任务。

  (八)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及学员培训档案,以备核查、确认,并按时上报相关情况。档案应含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志、开班申请、培训通知书、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考试成绩、培训结业证书、等级和编号、教学影像等。档案要长期保存。

  (九)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审核培训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对象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没有个人基本信息的,不允许参加就业及创业培训。不得将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作为培训对象。培训人员通过技能鉴定和实现就业的,要将成绩和就业情况等信息一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十)定点培训机构必须留存每个班次全程培训照片,包括开班照片、各授课教师授课照片、学员学习照片、实训照片等。在必要情况下,还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留存培训动态视频影像资料。

  四、加强监督考核,实行定点培训机构淘汰制

  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考核评估情况,实行淘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年度内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教学质量好、在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免予下年度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差、学员反映问题较多的定点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培训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培训机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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