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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为受训学员提供足够的实训工位,实训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对符合申报培训补贴条件的学员应提供优质服务。

  (四)积极做好实施规划培训项目的政策宣传,并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省、市有关培训补贴标准和程序等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即市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科室的办公电话。

  (五)定点培训机构须通过业务专线与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将所培训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就业等信息录入系统。引导系统内未录入个人基本信息的学员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严格执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学员培训结业后,负责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积极为学员推荐就业岗位。

  三、严格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教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规划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培训专业需在办学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培训时间须达到《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五年规划(2009-2013)》(日劳社〔2009〕15号)文件规定的初级工200-400课时、中级工300-600课时、高级工100-300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总课时的2/3。

  (二)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本一套,同时将当期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内学员没有个人基本信息的,引导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个人基本信息。经审核批准下发培训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培训通知书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具体培训开班日期确定前3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教学课程表以供核查。教学课程表必须包含具体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等内容。

  (三)定点培训机构要为每位学员提供必备的课本、学习用具、充足的实训材料及设备,必须按照职业培训的要求开展教学,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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