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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2009年以来,我市各级认真实施“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五年规划”,在组织管理、政策措施、资金落实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工作程序不完善,基础管理不扎实等问题。为推动我市培训五年规划项目的实施,现就进一步规范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条件,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级要围绕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的基础作用,利用现有教学场所、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等资源,创新就业培训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力量的重要作用,通过竞争方式,组织社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实训)。

  各级要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劳社办〔2009〕10号)的要求和条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组织有能力和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规划培训项目的招投标,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中重新评估认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对社会公开。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定点培训机构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后,方可开展中标职业(工种)相关的培训。

  二、明确定点培训机构职责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实施规划培训项目的培训,需认真履行培训协议,明确职责和任务。

  (一)开展规划培训项目的就业培训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按有关程序进行。

  (二)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反馈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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