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提高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推动强市名城建设,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为手段,以各类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健全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为建设强市名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扎实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推动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2年底前,泰安市市区完成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2015年底前,各县(市)城区要达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