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满足市场消费需求,防止生猪及其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
(一)推动生猪生产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国家扶持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和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实现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环境优美化。突出抓好基础设施、防疫条件改善和粪污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猪综合生产能力不下降、养殖质量进一步提高。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积极推广程序化免疫等先进实用技术,在中小规模饲养场重点推广普及“自然养猪法”等环保养殖模式,改善生态环境。
(二)建立生猪饲养补贴制度。对饲养能繁母猪场(户)按每头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对宁阳县的补贴比例为60%,对其他县(市、区)的补贴比例为40%;市财政对新泰市、肥城市的补贴比例为20%,对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补贴比例为30%,对岱岳区、东平县的补贴比例为40%,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自行解决。补贴资金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支持的生猪原良种场、扩繁场建设任务,认真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良种猪生产、供应能力。加强种猪生产性能测定,保证种猪品种和质量。大力支持生猪生产大县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加快全市生猪改良步伐。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奖励资金,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监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力争将更多的县(市、区)列入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范围。
(五)保证生猪养殖用地。各级国土资源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规划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生猪生产提供必要的用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