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的办园义务,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和“覆盖5000人口、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农村幼儿园布局,推进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院落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鼓励各类学校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不断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着力解决农村幼儿园合格师资短缺问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实施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结对帮扶、手拉手工程,带动农村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巩固提升城市学前教育。
1.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城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省定标准,规划建设与居住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尽量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尚未建设配套幼儿园或不具备配套建设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方式尽快建设配套幼儿园,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上述要求尽快整改,并制定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办法。
2.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城市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或园长、优先出让土地、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拓展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通过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幼儿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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