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7日以粤卫〔2011〕128号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管理工作,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和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疫苗引起的,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