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绿化委员会2011年10月31日以粤财综〔2011〕223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履行植树义务而未履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费用。
第三条 绿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按省、市(县、区)比例分成,其中,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收入,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区)级国库,并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计划单列市循上解方式,于年终结算时将应上缴省级的绿化费分成收入上解省财政。
第四条 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按其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缴纳绿化费。
第六条 按照《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不征缴绿化费:
(一)在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持有效残疾证的适龄公民;
(三)持有效失业证(五年内)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城镇适龄公民;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适龄公民;
(五)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