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
(东政办字〔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消防力量,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效能,增强扑救火灾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要求
2012年底前,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按规定配齐人员和装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符合规定的新建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器材装备。新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撤销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建设专职消防队的,依法及时查处。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在购置、更新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时,要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统一规划进行指导,确保车辆、器材配备合理,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二、建立联勤作战机制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制定管理和训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实战演习、检查考核、业务比武等活动,提高专职消防队管理水平和作战能力。企业专职消防队除承担本单位灭火执勤任务外,适当承担社会公益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市公安消防部门将专职消防队纳入全市灭火救援作战体系,建立联勤作战机制,合理划分执勤区域范围。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专职消防队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接到执勤区域范围内火警或公安消防部门增援调度指令时,应立即出动赶赴现场,不得推托、延误。对不接受统一调度或故意延误出警的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