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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做好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于11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本级政府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严格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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