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1.清理范围:2011年9月底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内容: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及分工。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本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应予修改或废止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代拟部门负责;
2.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清理;
3.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征求其他联合发文单位的意见;
4.已经撤销的单位代拟或制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
5.县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时限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书面意见要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