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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以季度为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以后各季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不超过5%时,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季度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当地当年度月低保标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3。
  2.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参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办法进行。
  3.调整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优抚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与城乡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一致。
  4.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以年度为计算周期,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当年度临时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价格补贴标准=当年度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当年度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当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不超过5%,各县区可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增长幅度适当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各类社会救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明确资金来源。联动机制启动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列支。
  (五)完善工作程序。物价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并及时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具体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发放。
  三、认真抓好联动机制的落实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物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实施联动机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政策措施;依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向政府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解决落实联动机制过程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级落实联动机制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物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制定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提出启动、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低保户详细名册和变动情况,负责发放社会救助对象临时价格补贴,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社区住户调查工作,协同财政部门参考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低保标准适时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组织发放失业保险金补贴,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和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经费的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相关情况,并会同物价部门做好指数分析。
  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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