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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鲁政发〔2010〕107号)和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建立联动机制工作。自2008年起,在全市建立了物价上涨与低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总水平面临较大上行压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联动机制,是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联动机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扩大到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规范指数编制。将“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更名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时科学合理调整和设置分类比重,精心编制价格指数,为挂钩联动提供科学依据。
  (三)启动条件和标准。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5%时,启动联动机制。具体标准如下:
  1.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1)调整低保标准。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含5%)时,调整下一年度低保标准。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月低保标准=当地当年度月低保标准×(1+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年度同比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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