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定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4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有关行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新经贸环资[2006]462号)规定,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报认定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抽查。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议,认定下列4家企业申报的9个项目(产品)符合《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条件范围,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现公布如下:
1、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煤矸石、废石、铜渣、粉煤灰生产的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