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和下达第三批强制性能源审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新经信环资〔2011〕4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工业局):
为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监管,推进我区工业节能工作,我委决定对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进行新的调整并下达你们(见附件1)。同时,根据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能耗情况,核定、下达自治区第三批强制性能源审计企业名单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经贸委要对地区所属重点用能企业加强监管和督促检查,指导企业按照《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能源管理人员,制定节能计划,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
二、凡2011年新增重点用能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新疆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情况备案表》(附件2)和《新疆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附件3)。经各地州(市)经贸委汇总后,将《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汇总表》于9月30日前报我委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企业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备案。
三、各地州(市)经贸委应督促辖区内被列入第三批强制性能源审计名单的企业(附件5)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将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计划或委托协议及时报所在地州(市)经贸委备案,并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基准年统一为2010年,规划期为3-5年。能源审计主要内容要如实反映企业能源利用状况、重点工艺(设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查找企业在能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实现挖潜节能量达到企业基准年度能耗的5%以上。企业节能规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并有年度实施计划。
五、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地州市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由各地于2012年3月31日前统一报送我委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将采取编制单位汇报、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对通过验收的企业,我委将会同财政部门,分地区下达资金补助计划,由各地根据审核验收情况对企业实施相应资金补助,未能如期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企业不予补助。对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其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将作为重点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节能奖励资金的备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