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28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已由市政府公布施行,为了使我市房屋交易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与新的基准地价相协调,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9号)中房屋交易收取土地国家收益的范围、标准、形式等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见附件1)。其中,房改房交易土地出让金减半缴纳;继承、离婚涉及房屋过户的,土地使用权仍维持划拨。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年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原以缴纳国家收益的50年);含有商业用途的综合楼,住宅用地按商业用地40年确定并作年期修正。
三、房屋坐落在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内但又未纳入附件1所列主要街道范围内,按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上房屋对应位置土地级别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公、仓储、等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总证的土地用途为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总证为非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住宅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已按泸市府发〔2002〕1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在下次交易或换证时直接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同一幢楼以第一套房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时间确定土地出让的起止年期,以后该幢楼每套房屋交易的土地出让终止日期与第一套房屋保持一致。第一套房屋交易,原来已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方式取得的划拨用地,从原办理缴纳土地国家收益土地登记之日起计算出让期限;原来以其它方式取得的划拨用地从办理土地登记之日起计算出让期限。
七、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可通过出让年期修正,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出让金标准×年期修正系数(见附表四)。
八、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表(住宅)
2.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表(商业)
3. 泸州纳溪区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 标准表
4. 年期修正系数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表(住宅)
土地
级别
| 级别范围
| 街 道
| 用 途
| 出让金缴纳标准(元/建筑平方米)
|
一级
| 东至:长江;南至:永安街、市实验小学校;西至:连江路二段、莲江路一段;北至:沱江。
| 连江路一段、连江路二段、连江路三段(大梯步广场以北段)、滨江路一、二、三、四段、永安街、永福街、金钱街、木匠街、前进中路(长江现代城(含)以北段)、前进下路、校场街、和平街、曾家花园、纪念标街、忠山路一、二、三、四段、四合巷、江阳南路(连江路交叉口(大山坪红绿灯)以北段)、江阳中路、江阳北路、上巷子、中巷子、下巷子、构树街、平安街、天子殿巷、上平远路、中平远路、下平远路、铅店街、中和街、铜店街、三星街、市府路、忠孝路、慈善路、肖巷子、治平路、苏公路、新马路、东门路、迎晖路、仁和路、大河街、武成路、鱼市街、珠子街、大北街、桂花街、和巷子、姜巷子、朝阳路、孝义路、孝顺路、濂溪路、枇杷沟巷、劳动路、花园路、宝成路、太平街、大慈路、正兴隆街、前兴隆街、南极路、库房街(童家巷)、大云路、白招牌、广营路(广云路)、凤凰路、柏杨坪路、青果湾路、麻柳湾路、静园路、淘弥洞巷、锦竹巷、后兴街等。
| 住宅
| 260
|
二级
| 江阳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