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救助水平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10年5月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元,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由225元调整为26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元。即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由56元调整为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