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基层统计工作规划、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负责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管理体系,抓好贯彻落实。
统计工作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中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制定统计工作计划,完成统计工作总结。将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工作纳入区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
统计日常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参加上级统计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召开统计会议、培训,安排布置统计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
2. 统计法制及宣传
统计普法宣传。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本地区“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开展
统计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政府常务会议的学习内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统计执法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督促部门、乡镇(街道)履行统计职责。各区县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统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机制。
统计人员准入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完善统计人员准入制度,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部门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对于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尤其是核准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