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存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第八条 收费的减、免、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区要制定征收管理办法,确定减、免范围和审批程序等有关内容,管理办法不能与省市文件相抵触。
(二)各区要成立由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配套费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及相关规定,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的减、免、缓事项。
(三)缓交的城建收费项目,各区必须建立台账,及时催收。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收的配套费用于委托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制定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征收的“两金”使用、返退按《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执行。
(三)征收的白蚁防治费用于委托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白蚁预防和15年包治期的复查灭治费用。15年包治经费每年按白蚁防治收入20%提取留存。
第十条 委托收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持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收费情况通知书、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如减、免、缓需提供领导审批依据),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计财科核费后,持计财科出具的办理规划许可证缴费通知单到市规划管理局办理规划许可证。区住建局出具的收费情况通知书应根据收费情况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 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的收入、使用、留存、返退、减、免、缓等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三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区域,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不按程序对收费减、免、缓;不得坐支收入。如有违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并收回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