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34号)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委托城建项目收费管理规定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托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以下简称三区)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规划区内委托三区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区在规划区内征收建设项目收费,必须按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的区域和委托的收费项目进行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区域,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条 委托征收区域包括:
(一)江阳区:张坝景区开发建设、江南轻工业园区、蓝田旧城改造、蓝田第一期“双挂钩”项目、泸州市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的5个区域的工业项目。
(二)龙马潭区: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
(三)纳溪区:纳溪区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委托征收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白蚁防治费。
配套费和“两金”属政府性基金,白蚁防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由各区住建局以委托机关名义征收。
第七条 收费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必须按市本级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
(二)对委托征收的城建项目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须按物价部门要求在征收地点对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