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省及其部门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比选)方式选择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其增加价款按招标(比选)文件要求确定。
五、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一)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必须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二)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追究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一)工程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惩戒,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禁入。
(二)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它
(一)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工程变更审批额度制度,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额度。
(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行业现状,建立健全本行业设计变更技术审批制度。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2.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公示表
附件1: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报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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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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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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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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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原因
| 提出方
| □1.业主 □2.设计单位 □3.施工方 □4.监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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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分类
| □1.设计类:A.设计遗漏 B.设计失误 C.二次设计 D.现场条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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