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单项或者累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为:
1. 填写工程变更报批表(附件1),分别报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概预算审批部门初审。
2. 上述三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业主就变更内容编制设计方案,按项目原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批。
3. 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报批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送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4. 项目业主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财政评审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内容与概算审批。
5. 完成上述审批后,项目业主就增加工程及价款报市政府审批。
6. 项目业主填写增加工程公示表(附件2)在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实施。
(五)需要报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依次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财政评审7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原则上应在报批资料齐备后,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部门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工程变更的报审工作。
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市政府批示,可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四、工程变更作价原则
由原中标人实施的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按原施工合同或以下原则作价:
(一)投标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工程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报价清单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工程项目是指套用相同定额计价的项目或虽套用不同定额,但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相同。
(二)若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在财政评审价基础上,再按原投标时确定的比例下浮。也可以套用原投标文件定额及相关文件组价后下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变更项目单价=工程变更财政评审价×(原中标项目中标价÷原中标项目财政评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