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变更管理范围

  (一)全市境内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各级财政投入,政府融资投入,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或捐赠资金投入等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情况下的构件材料代换,以及根据现场情况必须发生的局部修改、市政规划调整、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等增加工程的。

  (三)工程变更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二、工程变更审批职责

  (一)工程变更审批原则上按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评审工程变更与价格,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变更项目招标方案,审计部门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则分工负责。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变更增、减品迭后支出金额未超过中标价(包括暂列金,下同)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商确定后实施。

  (二)单项或者累计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申请、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