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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四)资金筹集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通过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特设专户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五)偿债资金支付程序

  偿债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银行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和工程欠款等债务,由财政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坚决杜绝用现金支付的做法。在化解过程中,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债权人欠条、发票、收据、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齐全,作为销账的依据。区县财政、卫生部门按月向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上报偿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

  (六)实施债务销账

  财政、卫生部门要建立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销号制度。偿还每一笔债务,经核实无误后要及时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明细台帐中销掉对应的欠债项目和金额。同时,还要将“债务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债权人身份证”等原始凭证收集复印齐全,作为每一笔债务的销账凭证,同时作为考核化债的依据。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区县应及时在债务系统内进行债务销号,债务系统不得再有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余额。

  (七)总结及验收

  各区县完成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对整个化解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活动,检查化解台账是否健全、每一笔债务的偿还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合规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化解债务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复印齐全,分单位编号装订成册,接受省、市医改办和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市医改办要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化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同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市级财政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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