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
偿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财政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
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卫生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金来源,经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及卫生部门备案。
四、化解政策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行省、市、县财政三级筹集的办法。根据中央和省对我市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补助和我市财力状况,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方法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省财政按平均不低于50%的化债额比例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支持,剩余部分由各区县筹集资金进行化债。在规定时间完成化债任务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锁定的债务,按各区县制定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进行化债。
(三)资金筹集来源。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资金落实。资金渠道主要包括:
1. 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转移支付资金。
2. 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 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 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 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 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 其他资金来源。
各区县用于化债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做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五、化解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