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管理和建成后的接交工作。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每期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期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总建筑面积的5%,最后一期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扣除已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之差。
第六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规划设计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分散建设,原则上不按栋集中安排。
(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根据需配建总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原则上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30-50平方米左右,两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60平方米左右,如有特殊情况可做相应调整。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质量需符合配建协议书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精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并在配建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七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在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及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