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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健全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和装饰装修等要求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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