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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20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7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51个)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司法局、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包头市规划局、包头市交通运输局、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农牧业局、包头市林业局、包头市商务局、包头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包头市审计局、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包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包头市体育局、包头市统计局、包头市粮食局、包头市旅游局、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包头市国家保密局、包头市国家安全局、包头市气象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一分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二分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包头海关、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31个)
  包头市档案局、包头市地震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包头市公安边防支队、包头市盐务管理局、内蒙古大青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宁蒙水文水资源局、包头市植保植检站、包头市种子管理站、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包头市草原监督管理站、包头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包头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包头市农牧渔业经营管理站、包头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包头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包头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头市森林公安局、包头市木材检查站、包头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包头市林木种苗站、包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包头市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包头市地方海事处、包头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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