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的政策适用和办理程序,比照《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执行。
(四)农村居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政策,由纳税人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和车辆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
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减免税证明。
(五)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工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7号)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相关流程执行。
(六)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经营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渝地税发〔2007〕154号)备案类减免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申报纳税时自行扣除。
(七)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化的,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制度,尽快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八)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相应数据进行批量比对,对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切实把两个工资薪金总额的比对作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联动管理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定期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开展日常评估和专项检查,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九)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免征,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等政策的执行程序,市局将另行发文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缩小三个差距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缩小“区域、贫富、城乡”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我市“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税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对于规范分配秩序,缩小三个差距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缩小三个差距”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立足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意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