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审核阶段(2010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1、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价格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清理,查清收费类别、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提出意见,认真填报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表(黔价检[2010]92号文件附表一),县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时将清理意见(连同黔价检[2010]92号文件附表一)上报地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2、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
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事业、社会团体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我县2008年,已按省的要求清理过,各部门应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分类认真填报附表二、三,县级、主管部门于8月初将清理意见(连同黔价检[2010]92号文件附表二、三)上报地区价格主管部门。
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由县物价部门、县财政局负责在政府部门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独立的财务制度、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经费或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4、加快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为推进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步伐,各级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和《贵州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关于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08]56号),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方案,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产分开。在2010年12月20日前,将脱钩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改、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价格部门。